代孕妈妈在伦理辩论中经常与娼妓相提并论是可以理解的,首先是代孕和卖淫之行为实践者为性别特定者角色(大多为女性);其次是行为实践的牵连对象皆具有性别角色权力背景(男性父权社会-政治背景);再者是二者行为场域范畴皆为生殖之私领域,牵涉到身体和自我的贬低和非人性化;最后则是代孕妇和娼妓在贩售契约上的阶级差异和弱势剥削等等。当然,还包括了本文所强调的重心,即是性/性别角色的利他期待与生殖贩售的相对道德观。
至目前为止代孕的角色仍然只限于女性,首先不可否认的是生殖功能的性别差异所致,女性的身体是完成受精以及携带、哺育胎儿,以及执行生产的一方;另方面也是生殖科技研究的方向未尝以其他性别来作为代孕角色。当然,我们不必因为如此而判定生殖科技压迫女性,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女性由于性别生物功能而被理所当然地要求并负担起「一般性」、「医疗性」、以及「科技性」的生殖载体角色。
论者可以说,「代孕妈妈的生殖科技安排」(指的是从代理和雇主双方订定代理生殖合约,一直到婴儿产出交与雇主,结束合约为止之间的所有生殖科技和医疗过程)中,付出贡献的不只是女性,男性也付出精子以完成受孕。不可否认的,目前为止尚未有「人工精液」这样的东西,那么精液势必来自男性,不过,我们可以引用学者雷蒙列举的十分精到又有趣的比喻,她说:的确,男性捐精子,但精子捐赠是简单而耗时短暂的,恰如某位评论家所言,要去比较女性捐卵、使用子宫以及男性的捐精行为,就好像是拿「给出一只眼睛」来和「流两滴眼泪」相比较。所以男性对代孕的贡献是微小的。